第23屆中國國際玻璃工業技術展覽會定于2012年4月02日~05日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舉辦。該展覽會是我國惟一得到國家和玻璃行業相關的政府部門和全國行業協會大力支持的亞洲最大規模的國際玻璃展覽會,是世界上三大國際玻璃展覽會之一。
中國玻璃展已成為國內外廠商交流技術、洽談貿易、尋求商機和經濟合作的極好平臺。歡迎相關廠商參加本屆中國玻璃展。
展品范圍
1。 玻璃制品及應用
(1) 建筑和建筑加工玻璃制品:浮法、壓延、壓花和槽型玻璃,超白和本體著色玻璃、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幕墻玻璃、安全玻璃、防火玻璃、鍍膜玻璃等;
(2) 建筑裝飾玻璃:彩印玻璃、建筑微晶玻璃、釉面玻璃、彩繪玻璃、制鏡玻璃、玻璃磚、玻璃瓦、玻璃馬賽克、玻璃家具等;
(3) 節能玻璃門窗和配件:各種玻璃和表面改性玻璃組合的中空玻璃、真空玻璃,各種門窗型材和配件及節能玻璃門窗部件;
(4) 工業玻璃:交通運輸用安全玻璃,防霜玻璃、防眩玻璃、醫藥玻璃、儀器、儀表玻璃、信號玻璃、玻璃管等;
(5) 器皿玻璃:餐具、炊具、日用器皿、工藝器皿等;
(6) 瓶罐玻璃:罐頭、飲料、酒、化妝品等包裝用玻璃;
(7) 電子玻璃:陰極射線管、顯示器、基板玻璃等;
(8) 特種玻璃:石英玻璃、激光玻璃、電致和光致變色玻璃、電磁屏蔽玻璃、光導玻璃和光纖、微晶玻璃、耐熱硼硅酸鹽玻璃、生物玻璃、耐輻照玻璃、泡沫玻璃、玻璃微珠等;
(9) 藝術玻璃:鑲嵌、繪刻、噴砂、激光雕刻、彩繪等冷加工工藝制成的玻璃;吹制、鑄造、壓制、燒結、疊燒、熱熔、熱彎等熱加工工藝制成的各類藝術玻璃;
(10) 新能源玻璃:以玻璃為基片的光電轉換和光熱轉換新能源玻璃,基片制造、改性及器件加工等技術。
2。 玻璃生產技術和設備、儀器儀表及檢測裝置、自動控制和各種配套系統
(1) 原料采選、破粉碎、提純、尾礦回收技術,配合料稱量和混合設備、配合料壓塊成型、預熱、輸送系統;
(2) 各類窯型的設計和耐火材料配套技術、玻璃液熔制和均化技術,坩堝、供料道和烤窯、投料和供料機等設備;
(3) 燃燒技術:包括全氧、富氧、局部全氧和分層分步,低NOX燃燒技術;噴槍和噴嘴等燃燒裝置,其它節能技術和設備等;
(4) 熔窯煙氣處理技術和設備,廢氣3R技術、SCR和SNCR等脫硝技術;
(5) 成型設備:拉引、壓延、夾絲、錫槽、拉邊機、行列機、壓機、壓吹機、拉管機、拉絲機、模具等;
(6) 退火窯系統及配套儀器儀表等;
(7) 玻璃及制品的切割和分選、運輸、鋪紙、堆垛、裝箱、存儲等冷端設備;
(8) 在線自動監測控制系統和裝置;
(9) 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儀器;
(10) 各種加工玻璃用自動檢測、控制系統;
(11) 副產品和余熱的回收利用,廢氣、廢水等凈化、環境保護設施等;
(12) 工業氣體制備技術;
(13) 工業凈化水設備系統;
(14) 各種功能的機器人;
(15) 工廠和車間的自動管理系統。
3。 玻璃加工技術和設備
(1) 各種切割、磨邊、磨斜邊、鉆孔、雕刻、噴砂、清洗等加工機械;
(2) 增強、熱彎、夾層、鍍膜、中空、制鏡、印花、門窗等生產設備及自動控制系統;
(3) 玻璃表面研磨、拋光設備;
(4) 磨具、刀具和其他玻璃加工工器具。
4。 耐火材料、原材料和各種主、輔材料
(1) 玻璃窯用耐火材料及配套技術、環境友好型耐火材料新品種;
(2) 礦物和化工原料制備、提純技術和產品;
(3) 玻璃表面的各種研磨、拋光、酸蝕、蒙砂、活化等材料;
(4) 有關的聚合物、膠片、樹脂、密封劑、粘結劑、干燥劑、潤滑劑、冷卻劑、銀膏等;
(5) 有關的金屬、貴金屬及制品;
(6) 各種涂料、著色劑、顏料等。
參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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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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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周期
每年一屆
展會規模
注意事項
(1) 展覽會期間,嚴禁零售展品; (2) 標準展位內所有材料及設施在展期內僅供租賃,嚴禁在展板上刻劃、張貼、涂寫、打孔、釘釘,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3) 對于任何不符合展館搭建規程或主辦方搭建指南的展臺設計,展館或主辦方有權予以清除或調整,一切相關費用由參展商支付; (4) 演示設備所用的水、電、壓縮空氣費用由參展商另向主場搭建公司支付,并請在報名參展時提出申請,提供給主場搭建公司; (5) 參展商在距開展前3個月內,單方面要求將標準展臺改為光地,展臺租金差額不予退還; (6) 參展商音響設備的音量嚴格控制在70分貝以下。 參展規則 (1) 大會主辦方有權根據展覽會總體規劃和實際參展規模對展位位置作相應調整及增、減。 (2) 大會主辦方按照商務部要求設立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受理辦公室”,若參展商參展商品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投訴,同時投訴人提供了相應證據的,甲方有權要求參展商對涉嫌侵權展品進行撤展或遮蓋,參展商同意無條件服從;如有異議,待展會結束后參展商向投訴人主張賠償事宜。 如參展商拒絕撤展或遮蓋,甲方可以強行對涉嫌侵權展品搬離,參展商自行承擔撤離所需相關費用和展品意外損壞的費用。 (3) 參展商對于展會中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展品,享有向甲方“展會知識產權投訴受理辦公室”投訴的權利。 (4) 參展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安排的展位轉租或分租給第三方,并應按展會規定之范圍申報展品,如參展展品與展覽范圍不符,甲方有權取消其參展資格,終止執行其參展合同,所交費用概不退還。 (5) 參展商必須按照大會會務組安排的布展時間,準時將展品直接運抵會展地點,并按規定的撤展時間將展品撤出展館。在展會規定的結束時間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走展品。 (6) 參展商應協助展館與主辦方安全防火負責人搞好安全與消防工作,共同維護展館治安、施工、防火安全;保護好展館公共場所消防設備、設施及愛護消防器材。 (7) 參展商負責本區域范圍內的安全與防火工作: 1) 負責向裝修承建商及其工作人員督促、落實展館與主辦方對展會期間安全和消防的管理要求; 2) 在開展前向主辦方方面通報自身的活動安排,凡涉及到安全及消防問題的,應提交預防措施; 3) 特裝展位需在甲方規定高度、寬度范圍內進行施工,并對施工安全質量承擔責任;如因展位坍塌、墜物、失火等原因造成現場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失由參展商承擔賠償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及連帶責任; 4) 同意緊急情況下主辦方及場館方進入參展商安全與防火區域應急處理,保證展館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 應按規定安全使用大功率電器。 (8) 參展商應在規定時間及租用的展位范圍內進行設計裝修、展銷及拆除,不得占用展會通道及其上空。如參展商展位范圍超過上述標準,主辦方將發出書面參展違規通知,并不予退還管理押金。 (9) 展臺的裝飾、產品的陳列、運輸等均由參展商自行負責。 (10) 參展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構成危險或妨礙其它人員正常洽談業務的展品以及任何不符合大會要求的展品,主辦方有權令其撤出展館。 (11) 參展商應協助主辦方做好展館保安工作。對于來訪者、參展人員及其展品所可能遭受的任何風險,主辦方概不承擔其經濟損失或法律上的責任。對于貴重、易損物品,參展商自行購買保險。 (12)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和甲方無法控制的或國家及政府行為等原因,致使出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合同所述場地,則雙方可能解除合同,并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13) 參展商參加展出、出售的商品(服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14) 展館的條例將作為本參展規則的組成部分,參展商應予以遵守,如損壞或遺失大會場館內的物品,主辦方有權要求賠償。展館條例與本參展規則不一致時,以本參展規則為準。 (15) 主辦方保留以上參展規則的解釋、更改、修訂權利。出于為展會順利進行的目的,必要時主辦方可添加條款和規定。主辦方對此參展規則和添加條款擁有最終解釋權。 其他未盡事項詳見參展商手冊等。 參展商若違反上述要求,主辦方有權在現場撤除其展位,展臺租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