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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玻璃工業史上最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8月1日起實施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7/17 10: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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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玻網】日前,廣東省自然環境廳發布《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兩份文件,標準自2019年8月1日開始實施,具體內容及解讀如下。

      《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廣東省自然環境廳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電子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平板玻璃、電子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中未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仍按現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關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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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玻璃工業glass industry

      本標準玻璃工業僅指制造平板玻璃和電子玻璃的工業。DB 44/2159-2019 2

      3.2

      平板玻璃flat glass

      用浮法工藝或壓延法工藝生產的板狀硅酸鹽玻璃,包括電子玻璃工業太陽能電池玻璃(薄膜太陽能電池用基板玻璃、晶體硅太陽能電池用封裝玻璃等)。

      3.3

      平板玻璃熔窯flat glass 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熱工設備,由鋼結構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電子玻璃electronic glass

      CRT顯像管玻璃、平板顯示玻璃、電光源玻璃等應用電子、微電子、光電子領域的玻璃產品。

      3.5

      電子玻璃熔爐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電子玻璃的熱工設備,包括各種型式的池爐和坩堝爐。按熱源來源,可分為使用天然氣、重油等燃料的熔爐(含電助熔)和全電熔爐。

      3.6

      冷修cold repair

      玻璃熔窯、熔爐停火冷卻后進行大修的過程。

      3.7

      純氧燃燒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氣體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燒方式。

      3.8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溫度273.15 K,壓力101.325 kPa狀態下,排氣筒干燥排氣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 h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3.9

      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0

      無籌備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公開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

      3.11

      無籌備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溫度273.15 K,壓力101.325 kPa狀態下,監控點(根據HJ/T 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mg/m3。

      3.12

      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平板玻璃、電子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3.13

      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玻璃工業建設項目。DB 44/2159-2019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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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對于玻璃熔窯、熔爐排氣(純氧燃燒除外),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GB 26453、GB 29495規定的公式換算為含氧量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4.1.4純氧燃燒玻璃熔窯、熔爐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氣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內的玻璃出料量,應按GB 26453、GB 29495規定的公式計算基準排放量[3000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氣量、產品產量的監測、統計周期為1 h,可連續采樣或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氣量數據,玻璃出料量數據以企業統計報表為依據。

      4.2無籌備排放控制要求

      4.2.1玻璃制造企業在原料破碎、篩分、儲存、稱量、混合、輸送、投料等階段應封閉操作,防止無籌備排放。

      4.2.2玻璃制造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籌備排放監測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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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廢氣收集與排放

      4.3.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4.3.2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建筑物3m以上。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需設置排污口標志。

      5.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在環保設施檢修、余熱鍋爐等特種設備檢修及強制性檢驗等非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應參照HJ 856的有關規定向自然環境部門報告,并確保全年排放總量符合排污許可證許可的總量控制要求。

      5.3對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4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籌備排放的監測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5.5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6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新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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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自然環境部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自然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標準解讀

      一、問:廣東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現行《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已發布實施了8年,隨著玻璃行業污染防治技術的不斷進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顯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艱巨,迫切需要收嚴相關標準以進一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問:廣東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相關部門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是《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明確要求,嚴格準入標準,逐步收嚴要點行業、要點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問:新發布的《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新標準由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6個部分組成。

      目前,平板及電子玻璃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495-2013)。新標準對照上述現行國家標準,對顆粒物、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適當的收嚴。

      四、問:新發布的《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的范圍、時限有何規定?

      答:新標準在全省域范圍執行,適用于平板、電子玻璃企業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標控制。具體執行時間規定如下:一是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業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五、問:新發布的《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一般原則,新標準規定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別為30mg/m3、280mg/m3和550mg/m3。現有玻璃企業目前多采用靜電除塵+SCR脫硝+半干法脫硫+袋式除塵、靜電除塵+SCR脫硝+濕法脫硫+濕式電除塵、干法脫硫+復合陶瓷濾筒除塵脫硝整體化技術等煙氣治理技術工藝路線,在現有治理設施的基礎上通過適當技術改造、進一步優化工藝參數等措施,可達到新標準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根據我省目前玻璃企業所采用的煙氣處理技術工藝實際情況,增加的提標改造及綜合運行成本可控。綜上所述,執行新標準排放限值在技術與經濟上都是可行的。

      六、問:新舊標準如何進行有效銜接?

      答:在新標準實施之日前,平板玻璃和電子玻璃企業繼續執行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考慮到現有企業的提標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相關玻璃企業應盡快開展煙氣治理設施的技術升級改造和運行技術參數優化等工作,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新標準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自然環境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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