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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網】1保證金
玻璃貨物合約的較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貨物合約價值的6%。
交易單位根據玻璃貨物合約處于“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的不同時間段,執行不同比例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隨著交割期限的臨近,保證金比例不斷提高。具體規定如下:
玻璃貨物合約保證金標準
|
品種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 |
交割月份 |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
玻璃 |
6% |
6% |
15% |
25% |
30% |
2漲跌停板制度
玻璃貨物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4%。
新貨物合約上市當日,漲跌停板幅度為貨物合約實際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的2倍。
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市時,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方法與現有品種相同。
玻璃貨物合約出現連續同方向單邊市的風險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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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
漲跌停板幅度 |
交易保證金標準 |
同方向單邊市情況 |
|
D1交易日 |
±4% |
6% |
出現第1個單邊市 |
|
D2交易日 |
擴大50%,即±6% |
提高50%,即9% |
出現第2個單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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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交易日 |
維持擴大后水平,即±6% |
維持提高后水平,即9% |
出現第3個單邊市 |
|
D4交易日 |
暫停交易一天,并決定D4交易日閉市后強制減倉或D5交易日采取相應風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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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交易日累計漲(跌)幅達到貨物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倍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累計漲(跌)幅達到貨物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5倍的,交易單位有權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幅度不高于貨物合約當時適用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3倍。
3限倉制度
玻璃貨物交易對貨物公司會員、非貨物公司會員和客戶投機持倉按單邊計算實行限倉管理制度,以控制市場風險。
在玻璃貨物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期間,對于貨物公司會員的持倉限制統一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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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貨物合約市場單邊持倉量(N) |
貨物公司會員該合約單邊總持倉限倉比例(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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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
N≥20萬手 |
M≤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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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萬手 |
不限倉 |
貨物公司會員持倉達到或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新倉。
在玻璃貨物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期間,對于非貨物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制(含跨期套利持倉)規定如下:

非貨物公司會員或客戶超過持倉限額的,交易單位按有關規定實行強行平倉。
進入交割月自然人客戶限倉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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